新税法已经正式实施。最近几天大家都开始填写信息申报特别附加扣款 。申请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的问题。税务部门的服务热线被炸了。券商的中国记者前天一大早就拨打了税务服务热线 ,他们都等了几百天才可以接受人工客服 。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办税服务中心近日接到纳税人来电,询问个税特别附加抵扣事宜。今天中心负责人统一回复了相关问题。
问题一:近日,各省市税务部门在开展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培训辅导时 ,有纳税人反映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就业信息 ”中出现了从未任职单位的信息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在这种情况下,您的身份信息可能被欺诈使用。一方面可以在APP上点击公司名称 ,通过右上角的“上诉”按钮发起“上诉”。此时不会影响你办理涉税事宜,也不会增加你的税负。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会尽快对您冒用涉税信息的行为进行核实和处理 。情况属实的,税务部门将依法处理弄虚作假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
对于因冒用信息而产生的非税收纠纷或法律责任 ,您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各级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问题2:对于公司员工提供的特殊附加扣款信息 ,作为财务人员,是否需要逐项核实后再扣款?
答:不需要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自行对专项附加抵扣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以作为扣缴单位财务人员 ,不需要逐项核实。如果员工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可以更正或重新提供 。
问题三:2019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特别附加抵扣,部分纳税人不确定自己的房贷是否符合抵扣条件。担心如果提交特殊扣款信息 ,万一不符会影响我的信用。不提交就享受不到税改红利 。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答:如果纳税人不确定自己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要求,可以查看合同或咨询相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公司发工资之前提交来不及也没关系。相关事项确认后即可填写扣款信息 。2019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但未享受的扣款 ,可以在你向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后的当年剩余月份进行补充;也可以在向税务机关申请综合收入结汇申报缴纳时,享受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抵扣。
问题4:住房贷款利息费用专项附加抵扣怎么填写?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或其配偶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在中国境内为自己或配偶购买住房时,第一套住房贷款(指第一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发生的利息费用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当年,按照每月1000米的标准进行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不得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第一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抵扣。
经夫妻双方同意 ,其中一方可以选择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房的第一套住房贷款,贷款利息费用可由购房人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由夫妻双方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