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或其他省(市)、自治区、外国、港澳台地区的新疆机构、驻新疆的非阅批组织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向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书。
遗失补发的,应当在地级以上地方报纸上刊登,注明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有效期限和遗失代码证书的电子原件,由报纸向原发证部门补发。(如果信息完整,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核准注销登记后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代码证》注销手续。注销《代码证》应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部门注销税务登记证的收据;(二)其他机构必须登记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注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 《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和电子原件(集成电路卡);(完整的信息,也就是要做的事情)。
申请证书、到期换证、变更和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单位
企业法人:携带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和更换单位还应提交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分支机构:携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机构审核的代码复印件(含公章)。变更和更换单位还应当提交国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携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有经批准的品牌名称)、负责人及经理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开业准许通知书》到工商局上班。变更和更换单位还应提交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管理机关
法人机关: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任命文件和经各级阅批或编委会批准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机关分支机构:携带各级阅批或编委会批准的三套方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的代码证复印件(含主管部门公章)。
制度
机构:携带各级阅批和编委会部门(机构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三计划”文件或机构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任职文件(或机构公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的代码证复印件(含主管部门公章)。变更和更换单位还应提交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分支机构:携带各级阅批和组织部门(机构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第三方案文件或机构登记证、负责人和经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的代码证复印件(含主管部门公章)。变更和更换单位还应提交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社会组织:进行登记